天津高院组织召开2015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

11.05.2015  11:10

        日前,天津高院行政庭组织召开2015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红卫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级法院分管、协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全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和高院行政庭全体同志参加会议。 

        王红卫就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作出部署。一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实行行政案件立审分离,由立案庭负责行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做到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一律登记立案,排除行政庭对立案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妥善受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依法受理由于进京非正常访被行政拘留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是严格落实案件管辖规定。要求以市政府、区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受理;逐步增加指定管辖案件的数量,对基层法院受理的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不当干预、人数较多的集团诉讼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报请,中院可指定非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积极稳妥推进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对于以天津海关及各分关为被告的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拟分别由二中院、和平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三是规范司法与行政的互动。坚持发布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建立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制度,在新法实施后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对于具有法治指导意义的案件,  密切跟踪案件处理结果。认真做好司法建议工作,注重通过司法建议为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寻求制度化解决途径,  并推动市政府法制办完善司法建议反馈机制,将司法建议反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实好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和审判监督力度,对于符合发改条件的案件,一律发改。严格限制案件请示的范围与程序,请示问题限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得就事实、证据认定或裁判结果等问题请示;  案件请示须经本院审委会讨论,逐级请示,不得擅自请示,不得越级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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