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积极做好认定2015—2016年度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有关工作

01.11.2016  12:31

  为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和自律能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市〔2016〕1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日前,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全市涉农区开展创建2015—2016年度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活动,并制发了《创建2015-2016年度天津市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工作方案》,对涉农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凡坐落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两年以上,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创建活动。


  创建2015—2016年度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活动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申报初审阶段(即日起至2016年11月底),各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宣传动员,组织自愿申报参加创建活动,并对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本着“坚持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推荐1个单位(条件不成熟可不推荐)参加创建活动;第二阶段为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12月初至12月底),市场监管委相关业务处对各区上报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依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的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组织考核,汇总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和拟定的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报领导审定;第三阶段为认定阶段(2017年初),按照认定程序,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天津市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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