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行业带动辐射、共性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依据《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科委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市级工程中心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中心定位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科研院所(含转制院所)、工程化开发能力及系统集成能力强的高等学校和主要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而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的建设,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通过现有科技成果的开发,提高其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本市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的研究成果,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重要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工程中心定位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均可作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但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1.科研院所申请工程中心的,年平均研发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300万元,且每年承担本市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
2.高等学校申请工程中心的,近三年承担本市横向课题应不少于10项或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企业申请工程中心的,一般应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应占到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60%以上,其中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检测、分析手段、工程化场所等基础设施。拟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其相关资产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应含检测、分析设备)不低于500万元,试验开发经营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50%;工程中心总人数不少于20人。
(四)具有为同行业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备较好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整合、聚集行业相关技术资源的能力。
三、申报事项
请各申报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市科委。
四、有关要求
(一)已组建或批准组建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市级工程中心。
(二)申报的市级工程中心名称要规范,统一命名为“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
(三)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胶装,书脊为“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申报材料”,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并由所在区科委(或局级主管部门)盖章后上报。
(四)申报材料附件
1.企业须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近三年(2014、2015、2016年)的审计报告。
2.高校和科研院所须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均须提供:⑴法人证书,⑵近三年承担的国家级、市级项目以及横向项目,⑶牵头或参与制定的国家和行业、企业标准,⑷专利证书,⑸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⑺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照片,⑻与合作单位的联合共建协议,⑼技术服务合同,⑽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合同,⑾产学研合作协议,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联系方式
创新体系处 联系人:郄燕 联系电话:58326706
高新技术处 联系人:岳鑫 联系电话:58326711
生物医药处 联系人:任戎 联系电话:58832833
农村科技处 联系人:吴晓 联系电话:58832826
社会发展处 联系人:杨银厂 联系电话:58832806
六、材料报送地址
高新技术领域报送至天津精细化学品绿色过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F座3单元503,马雪菊 60182195)
生物医药、农业、社发领域报送至市科委各相关业务处(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附件:1. 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
2. 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