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11.03.2016  14:42

 

各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11号)要求,我局定于2016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开展2015年度报纸期刊核验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在我市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含高校校报)和期刊。

二、核验重点

(一)报刊主管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切实全面履行职责。

(二)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三)报刊出版导向是否正确,期刊刊发重大选题是否履行备案程序。

(四)报刊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存在编校质量低下、编校差错频发等问题。

(五)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严重超越业务范围等违规行为。

(六)报刊采编人员和记者站是否存在严重违规问题。

(七)报刊经营和刊载广告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三、核验要求

(一)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登陆中国记者网(网址为http://press.gapp.gov.cn),认真查阅总局关于报刊年度核验的通知及相关附件,下载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度报刊核验数据汇总表3个表格,并分别填写电子版。今年,总局提供的年度核验表与往年不同,请务必下载新表格填报。

(二)要严格按照2015年度报刊核验相关表格下载填报与报送材料细则要求,认真填写年度核验表,确保填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并与统计年报相关数据一致。填写完毕后,年度核验表用普通A4复印纸打印装订,由报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没有数据的报刊视为未能正常出版。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年度核验内容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撰写2015年度自查报告。报告要对核验重点中列出的7个问题逐一作出说明,并注明填报数据是否与统计年报数据一致。2015年度自查报告由报刊主办单位审核盖章。

(四)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同时上报负责人情况表,以表格形式列出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等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岗位培训情况、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

(五)各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年度核验规定时间参加核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将上报总局撤销其出版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登记。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包括:

1.样报样刊1套:2015年12月31日前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报纸);2015年全年样报(高校校报);2015年全年样刊(期刊)。

2.年度核验表纸质版一式2份。

3.2015年度自查报告纸质版1份。

4.负责人情况表纸质版1份。

5.出版许可证(副本)。

6.年度核验表、2015年度自查报告、负责人情况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度报刊核验数据汇总表电子版。

(二)相关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tjbknj2013@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出版单位名称。其中,年度核验表名称统一为“XX(报刊名)2015年度核验表”,2015年度自查报告名称统一为“XX(报刊名)2015年度自查报告”,负责人情况表名称统一为“XX(报刊名)负责人情况表”。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缺一不可。材料不齐的单位将不予通过核验。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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