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3.01.2017  19:10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拍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6年度全市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核查内容
  重点对拍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情况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核查。
   三、时间安排
  2017年2月3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须在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拍卖企业核查初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进度安排
  核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2月3日—2月20日)。各拍卖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内部自查,认真填报核查材料后将年审核查材料报所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2.初审核查阶段(2月21日—3月10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拍卖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企业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月报表等情况进行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材料转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商务委窗口。
  3.审核发证阶段(3月11日—3月31日)。市商务委审核材料,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核查合格章,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二)提交材料
  1.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拍卖经营资格2016年度核查表(见附件);
  3.拍卖师(至少一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016年度拍卖公告复印件(包括:报纸刊头、版页、日期、公告内容);
  6.2016年度营业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7.2016年度未举办拍卖会的企业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8.有文物拍卖资质的,须提供《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上述材料须加盖本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市商务委、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上报。
  (三)核查重点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1.未能提供全部核查材料;
  2.虚报、瞒报年度核查内容;
  3.不符合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4.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5.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6.未按期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或填报内容不属实。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收回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1.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2.无拍卖师在企业注册执业的。 
  本年度核查结果将通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抄送有关部门。

  附件: 天津市2016年度拍卖经营资格核查表


2017年1月20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流通处  孙华;联系电话:5866553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