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我市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区(功能区)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工作,请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一、市级高企
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高企申报的受理、认定、评审等工作,各区(功能区)须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本年度拟认定通过企业的公示并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国家高企
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统一报送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范围
一是2011年认定为高企,2014年经过复审,2017年需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F201412000001—GF201412000112);
二是2014年认定为高企,2017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为GR201412000001—GR201412000664)。
2.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至日期为7月31日。
3.申报材料受理
(1)滨海新区(含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重新认定企业
受理单位: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地址: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308室
联系人:梁友(电话:58661502,58661503)
(2)其他区(滨海新区除外)重新认定企业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406室
联系人:李竞强,姚瑞娟(电话:27221013,58832917)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范围: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
2.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8月31日和9月30日。
3.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422室
联系人:韩秀栋,闵珊(电话:27221101,27221012)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程序组织和材料申报,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请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按照统一格式出具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1.报送一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
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Http://www.innocom.gov.cn)系统中的8M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人员花名册、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创新性证明材料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受理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申报高企又涉及更名的高企,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提出申报。
(一)时间安排
2017年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3月1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二)申报材料受理
受理单位: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天津市科委2号楼201室
联系人:卢姗(电话:58832972)
四、高企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
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加强对《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相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专项审计和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和评判,出具真实审计报告和客观的专家评价意见。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区(功能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高企认定申报的培训、组织、推荐等工作。
(二)市高企认定办委托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承担我市2017年度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受理和形式审查等工作。
联系人:市科委高新处 谭振东 58326719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室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代章)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