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发布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随着市场开放度的提高和科技进步,商业模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引发的新类型案件也逐步增多,2014年,天津法院受理了涉及APP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平行进口案件等一批新类型案件。
在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4年度)》。据悉,2014年本市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03件,同比上升24%;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1件,同比下降9%。
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4年度)》显示,2014年,民事审判方面,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80件,审结1291件。其中不乏本报曾报道过的多个知名案件,包括“以纯”商标权人诉淘宝卖家黄昌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意典美闻食品有限公司“美闻披萨”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醋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美人心计》等23部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等。新收各类民事一审案件903件,同比上升24%。其中,技术合同案件新收40件,同比上升150%,上升比例最大。刑事审判方面,全市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31件,同比下降9%。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3件;侵犯知识产权罪27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13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1件、侵犯著作权罪2件、侵犯商业秘密罪3件;其他1件。行政审判方面,全市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件,均与去年同期持平。
开发APP引网络技术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天津亚诺天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报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动动网APP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新媒体公司为亚诺天时公司经营的“动a动”网站(网站域名为dongadong.com)设计、制作、开发手机移动终端APP软件。新媒体公司开发的涉案APP软件应具有“资讯发布”“体育场馆预订”及“互动聊天”功能,并能实现与亚诺天时公司涉案网站的对接。双方约定的涉案软件开发期限结束后,新媒体公司未能交付该软件。对此,新媒体公司向亚诺天时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内向亚诺天时公司交付该涉案软件的简化版进行补救。
法院认为,针对涉案软件简化版的交付问题,因新媒体公司无法证实其提交的网上聊天记录及电子邮箱网络截图等证据的真实性,故对新媒体公司相关的抗辩理由不能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涉案软件开发合同解除,新媒体公司返回亚诺天时公司预付的软件开发费用9.7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损失费用7.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涉及APP软件开发的网络技术合同纠纷。自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该类合同纠纷案件逐步增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多为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等电子数据,对该类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案被告就涉案软件简化版交付问题,仅提供了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络截图的打印件,未能提供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相关信息,无法证明上述打印件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不能支持其抗辩理由。本案的审判,对相关企业维权过程中收集和保存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商铺卖假LV商街管理者有责
案情摘要路易威登马利蒂系“LOUIS VUITTON”等7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底,其发现天津名家淘宝街市场内多家商铺销售标有路易威登马利蒂虚假商标标识的皮带、皮包等产品后,向乐淘公司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制止相关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013年1月17日,乐淘公司向路易威登马利蒂书面回函称,已采取措施制止警告函列明的11家商户的侵权行为,不允许其再行销售,否则将作出强行退场的处理,同时组织商户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在此之后,路易威登马利蒂再次发现名家淘宝街市场仍有商铺销售侵权产品,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乐淘公司作为天津名家淘宝街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应对其开办并经营管理的市场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防止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的发生。由于乐淘公司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在其开办、经营的市场商铺范围内发生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乐淘公司在得知其开办的市场内有商铺销售侵权商品后,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仍未能有效阻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故乐淘公司构成对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乐淘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万元。
法官说法
作为收取场地费、管理费用的对价,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在经营者入驻前及经营期间均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以监督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并有效制止经营者的售假行为,否则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乐淘公司日常即疏于对经营者的管理,在收到权利人警告函后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并未达到有效制止经营者售假的效果,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