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天津市2015年高企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05.03.2015  18:58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

  (一)申报范围

  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是2009年通过认定且2012年通过复审的高企,再次提出申请高企认定的企业;二是首次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

  申报高企复审的企业:2012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提出申报又涉及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提出申报。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受理、集中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2015年我市高企复审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10日,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7日。

  (三)申报程序和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进行程序组织和材料申报,并附企业近三年未受到环境、安全等违法或违规处罚等证明。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正两副)上报至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后,按照统一格式出具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认定办。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Http://www.innocom.gov.cn)系统中的5M附件,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人员花名册、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创新性证明材料等主要证明文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2015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20日和7月10日。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

  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加强对《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相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专项审计和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和评判,出具真实审计报告和客观的专家评价意见。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培训、组织、推荐等工作。

  2.市认定办委托天津市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承办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前期的服务和材料受理工作。

  

  联系人:市科委高新处 段志刚

  电  话:022-58832829

  传  真:022-58832970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室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代章)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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