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18.02.2016  20:53
  近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对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通知》根据国家和本市新的规定,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根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发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规定,《通知》增加了“将退出现役的城镇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纳入租金核减保障范围”的相关内容。为明确核减租金的补贴来源,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承担核减租金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给予补贴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323号)规定,《通知》增加了“对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承担的核减租金由市政府补贴”的条款。

  《通知》对廉租住房管理范围、申请流程、申请材料、批准程序、退出机制、监督制度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附相关表格,便于群众的申请和办理。

  《通知》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本市规定保持一致,保障了上下级文件、同级文件之间的统一、协调,为本市廉租住房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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