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二审稿正向公众征求意见 嫖宿幼女罪存废 你的意见很重要

14.07.2015  13:58

   中国妇女报记者 南储鑫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公众意见。因“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舆论高度关注的取消嫖宿幼女罪并未被采纳,对此,有妇女维权专家表示,现在正是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的好机会,三审稿中仍有机会被采纳。

   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未被采纳

  截至7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提意见数量达到3725条,同时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提意见的数量分别为2240条、273条。此次法律修订征求公众意见从7月6日至8月5日,总计一个月的时间。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并未被二审稿采纳。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也一并公布。汇报中写道,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本草案。

  如此看来,对于取消嫖宿幼女罪,“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

   “只是时间问题”一度成为舆论共识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嫖宿幼女罪立法初衷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曾表示,这项立法初衷实际是为保护幼女利益,因为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并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责,以5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是比较高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认定争议问题,让部分别有用心的犯罪嫌疑人占了空子,让本该认定为奸淫幼女的案件,作为嫖宿幼女罪来定罪处罚,不仅逃脱强奸罪可能面临的更为严重的惩罚,而且认可了幼女的卖淫身份,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因而饱受舆论诟病。鉴于嫖宿幼女罪的弊病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经过妇联组织、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取消嫖宿幼女罪的舆论呼吁逐渐纳入法律修改的议程。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个意见被认为宣布嫖宿幼女罪已经名存实亡的征兆。因为意见出台之后,各地涉及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已经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转而按照意见的要求以强奸罪从重量刑。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人大代表孙晓梅的建议中称,“将在有关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

  对于舆论有关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强烈呼吁、国家层面的积极回应,“废除嫖宿幼女罪目前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是个时间问题”一度成为舆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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