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更大

08.09.2015  16:38

   天津北方网讯: 刑法修正案(九)于日前经审议通过,其中的诸多亮点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连日来,不断有市民打进本报热线,表达对“修九”的关注及看法。记者注意到,其中关于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条款最受瞩目。为此,记者特别采访了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霖律师,对相关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变化一

  不需特殊身份皆可被追刑责

  田霖介绍,《刑法》第253条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但随着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使这些单位轻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加规制。“修九”第17条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及任何单位均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变化二

  获取方式不限弥补追责空白

  根据《刑法》原条文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仅就个人或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修九”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围。

   变化三

  最高刑期增加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刑法》原条文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修改前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而“修九”则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中可见立法机关大大加强了对此罪的打击力度。

  田霖表示,近年来,因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等案件的发生呈急剧上升趋势。特别是某些特定行业的工作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把公民基于对这些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信任而提供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这无疑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平衡,使公民的安全指数降低并给被害公民造成经济损失。这次《刑法》的修改,对维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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