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立刚
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律师行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如何建设律师诚信体系自然成为我们国家法制化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律师诚信体系建设背景与现状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深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会审议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再一次确定了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面临着艰巨和繁重的任务,律师工作在此有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律师工作要服务科学立法,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促进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律师工作要服务严格执法,做好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法律顾问工作,当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帮手。律师工作要促进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工作要服务全民守法,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多层次、多领域推进依法治理,注重以案释法、辨法析理,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全民法治意识。由此可见,加强对律师队伍建设的工作更是刻不容缓,只有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保持在一定高度,才能够更好的贯彻全会的精神,落实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而诚信这一重要因素,就成为了建设律师队伍的首要关注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只有做好律师诚信体系的建设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保持律师业的不断发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任务才能更好地完成。
近几年,天津的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制度逐渐完善,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增加。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同样,信用对律师行业也至关重要,随着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对律师诚信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诚信体系的建设变得更加急迫。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天津律师业在司法行政和行业协会“两结合”的管理之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但在律师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着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的诚信缺失就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今,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问题,全社会都在呼唤诚信,各行各业都面临着诚信危机。近年来,企业制假售假现象在各地屡禁不止,特别是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引的人人自危,诸如上海福喜事件、深圳沃尔玛后厨事件、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工业废料药用胶囊等等,每一个事件和案例都让人不寒而栗。还有电视、报纸等媒体上的虚假广告,其对产品的不切实际的推广,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上述企业为利益敢于铤而走险良知丧尽,以及无处不在的虚假广告,在这些现象背后诚信严重缺失是其根本性原因。与企业诚信缺失相伴而生的是个人诚信的缺失,欺诈、骗贷、信用卡非法套现、民间借贷纠纷、哈理工MBA考试作弊事件及学术造假等,无一不是个人诚信缺失的真实写照。各种不诚信事件屡见不鲜,其产生的诚信危机已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引起了全社会对诚信问题的广泛关注。
面对社会诚信缺失的这种现状,律师行业也难以幸免。首先,一些律师把这个行业仅仅看作是谋生的工具,导致他们无原则的追逐利益,造成了律师自身的诚信缺失。例如,在受理案件阶段,有的律师故意对案件的困难避而不谈,误导当事人,从而达到受理案件的目的;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是否符合自己的专业水平,一旦抓住就不放手,仓促上阵,服务质量低劣;在当事人不够了解律师能力的情况下,随意做出“保赢”承诺,过度宣扬自己的能力;在诉前准备阶段,不认真调查案件,经常找借口出差搞调查,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费用;向他人透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从而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还有为了赢官司作伪证;在提起诉讼阶段,律师违规私下会见法官,甚至向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其次,律师行业之间也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行业间恶意竞争,双方为了争夺案源而相互诋毁,一味追求胜诉,使得诚信二字又一次被丢在了角落。种种这些,都是律师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再次,现实生活中,律师通过办理案件,能够提高自身执业水平,获得良好声誉,获取代理费,同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如此,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最终形成一个双赢的局面。但由于律师行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对律师形成了过分的依附关系,导致当事人在法律服务关系中处于较被动的地位,一些律师也因此敢于无视当事人的权利、怠于行使受托人的义务,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更需要律师积极提高自己的诚信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诚信作为自己贯穿始终的追求。最后,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尽完善,许多外部因素干涉律师公正执法,造成律师行业诚信缺失。
二、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诚信乃立身之本,治世之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对律师的道德和法律的要求。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以诚信为本,诚信应该是对律师服务的基本内在要求,应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全过程。在市场经济中,诚信就是市场竞争力,它能帮你打开知名度,拓展业务面,良好的信誉就是投资律师行业的账户,当社会与政府注入第一笔创业资金后,执业信用与业务素质就成了行业竞争的两大储蓄资本。众所周知,储蓄业务如果总是光出不进的话,就会出现赤字,律师的信誉账户如果没有诚信作为及时补充,仅仅注重提高业务水平,也一定入不敷出。一旦耗尽当事人对你的原始储备,那么这个被称为“朝阳产业”的行业恐怕也只能是日暮夕阳了。所以,律师行业必须提高认识,建立信息完备的律师诚信系统,增加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将各项业务的开展贴近老百姓的生活,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方能赢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事实上,诚信事关公民素质、事关国民经济、事关国家法治。就公民而言,诚实守信的群体必然文明达礼、道德高尚,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如果每笔交易都需要调查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商品交换的成本必然高昂,市场必然萎缩。可见,诚信是效率的保证,没有诚信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无效率的。再从国家法治建设看,法治强调公平、有序,没有诚信的社会必然无序。律师作为法治建设主要参与者缺乏诚信,治理无序社会的法律也无法畅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必不可少的成员,律师的职业维系着社会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与信赖,律师的不诚信行为,表面上是降低了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评价,降低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实质上则是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赖,进而摧毁大众的法律信仰,乃至影响国家法治建设。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共同的法治精神,在建设法制社会中,律师的诚信问题非常关键,律师诚信正在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力,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正因为诚信在律师行业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建设律师诚信体系才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律师起草合同、章程,见证法律行为乃至参与诉讼、仲裁等执业活动,本质上都是对诚信的维护。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必须是诚信的实践者,他们仗义执言、不畏权势、洁身自好、忠于法律,在维护诚信方面起表率作用。律师如果失去诚信,就失去其作为法律服务的特殊性质;就会丧失委托人信任;就会失去自己的服务市场,尤其是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如果失去诚信,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也将随之丧失,这个职业所依托的社会基础也不复存在。
诚信建设是对律师的基本道德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甚至只收费不办事;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诱导当事人做假证;出具虚假法律意见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少数律师诚信丧失密切相关。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对律师行业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讲诚信成为了每一个为律师应尽的义务。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服务业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律师行业内部诚信缺失现象较为严重,亟需建立相关的诚信体系,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从而改善律师行业的整体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律师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制约着我国法制化进程,也影响到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社会诚信是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律师事业,服务国家大局的重要基石。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文化、道德观念是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核心是信用,信用是维系市场经济健康的纽带。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是维护法治经济的重要力量,诚信无疑是律师法律服务业的灵魂。律师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对弘扬诚信理念起着积极作用,是促进社会诚信的重要载体。因此,建设律师诚信体系来保障律师的诚信,已成为整个社会对于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构建律师诚信体系,既有利于律师自律、诚信执业,又有利于律师业的整体发展。诚信是我们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是我们提升服务的根本,是我们提高律师队伍素质的关键,是我们完善律师形象的前提。只有坚持以服务与诚信为主题,才能增强律师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力度。因此,诚信事关律师业整体命运,对律师的诚信必须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目前,温州、吉林等地已经开始实行律师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其他尚未实行的省市也势在必行,对我市的律师诚信体系建设也变得更加迫切。为继续推进律师队伍诚信建设,更好地发挥律师工作在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建设有效的律师诚信体系至关重要。
三、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的可行性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诚信度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秩序和法制生活,为此,必须使律师执业过程透明化,保证其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增加其公信力,同时,要不断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诚信服务意识,树立诚信国民的职业形象,使诚信化为律师内在的执业理念和精神追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律师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所以,必须构建起现代化的律师诚信体系,从而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诚信体系,确保律师工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顺利前行。
温州、吉林等地已经先行实施的律师等级评定制度,是通过律师等级评定来规范律师的行为,在评定的基础上对律师进行具体分类,这一方法,一方面使得评定环节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减评定的客观性,甚至导致实际结果与公众的期望相背离,当事人可能也会因受到误导而做出不正确的选择;另一方面,评定工作本身就难以制定出一个完全绝对的标准,而且律师作为单独的个体而言,差异性较大,通过一个绝对的标准对他们进行划分,往往现实结果会和最初的设想有所偏离,不仅影响结果的客观性,也会加大评定制度的实施难度。由此可见,通过评定体系建立律师诚信体系的可行性相对较差。因此,我们提出,设定最低标准的律师诚信体系,以为委托人提供最低限度参考为准,建立一个方便操作的检索系统,将律师及律所的一些基本信息向公众公开,为公众的合理选择提供基本的参考,如此,可以解决因评定环节中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过大,导致评定结果缺乏客观性这一问题。该律师诚信体系的建设,能够为委托人聘用律师提供参考,如向公众公开律所的成立时间、动态执业人数、律师的执业年限、获得荣誉及受到惩戒等,让委托人能够作出客观合理的选择,使当事人不会再因为对律师或律所一无所知,或因为获得了不真实的信息,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金钱及时间上的损失。从另一角度看,该律师诚信体系比评定体系的客观性更强,也可以进一步增强律师的自律能力,进而改善律师诚信缺失的现状。通过对律师诚信体系的基础构建,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一个窗口,为公众提供检索,检索内容包括天津市大小律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天津市现有律师的基本执业信息,保证律师执业的透明度,保障公众能够客观评价并选择合适的律师,使诚信体系的建设更加客观化、理性化,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
(一)建设目的
为公众提供选择律师的基本信用参考。
(二)方案设计
基于为委托人提供最低限度参考的考虑,可从如下两方面建设律师诚信体系:
1、律所诚信方面:
公众可以通过网站对律所基本情况的检索,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寻找合适的律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对律所基本情况的检索包括:
(1)律所的成立时间;
(2)动态执业人数;
(3)所获荣誉;
(4)所受惩戒。
注:第(3)项所获荣誉由各律所自愿提交申报,不作强制性规定,第(5)项所受惩戒可分为投诉类惩戒、立案及处罚类惩戒。
2、律师诚信方面:
公众同样可以通过网站对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的检索,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方便其对律师的正确选择。
对律师诚信检索可分为:
(1)执业类别,分为实习律师和执业律师,执业律师又可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兼职律师可再按类别具体划分;
(2)执业年限;
(3)职称;
(4)社会评价及获得的个人荣誉;
(5)科研成果;
(6)惩戒。
注:同样,第(4)、(5)项需要律师个人自愿申报,其中第(5)项科研成果申报时要写明作者及期刊,第(6)项惩戒可分为投诉类惩戒、立案类惩戒及处罚类惩戒。
这些信息往往是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比较注重的,主动将这些信息公开,一方面,可以进一步防止行业之间的恶意竞争,还可以减少因此给当事人带来的金钱和时间上的损失;另一方面,这样的做法让律师们能够更加自律,也使得律师诚信体系的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同时,对律师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净化作用。
(三)管理机构
1、管理部门及人员设置
对律师整体执业状况,作为行业主管机关的司法局与律师协会最具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由司法局律管处和律师协会负责管理,能够保证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与客观公正性。由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对律师整体状况律所及律师的基本信息汇总,并录入检索系统中。
2、简易软件开发
开发一个可简单操作的软件,对律所及律师的基本情况进行整合,方便公众检索。
3、检索功能
在律师协会的网站中,设立一个检索窗口,针对律所及律师的基本信息进行检索,使公众能够搜索到律所、律师的基本信息,对律所及律师有一个客观地认识。
4、申报制度
上述可申报的所获荣誉和个人科研成果,先从律管处的数据库中将之前的相关信息导入,之后每年九月会进行集中申报和补报。上述惩戒内容需要及时更新,可从律师委员会获取信息并及时导入检索系统。
(四)总结
对律所和律师的上述基本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形成一个简易的检索系统,并对公众开放,让委托人能够更直观的对律所及律师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也方便当事人作出合理选择,减少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此工作有利于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的发展,加强了律师自身的自律性,规范了律师业的诚信性。
律师诚信体系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建设好律师诚信体系不仅能够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努力塑造律师良好的诚信形象,而且,也是律师行业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律师更好地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