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07.08.2015 19:0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1年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明确了乡村医生职责,提出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2015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要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市领导同志带领医改、卫生、发改、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多次深入涉农区县和村卫生室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召开区县和部门会议,充分酝酿,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7月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以及疾病鉴别转诊,协助专业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和健康宣教。
(二)合理配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坚持政府主导,集体举办,财政补助,法律责任自负,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可在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方米。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按照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范围,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具体规定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内容。
(四)逐步实施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和基本药物制度。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农村区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程度,在村卫生室逐步实施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确定宝坻区为首个试点区县。
(五)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补偿保障政策。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以村卫生室为单位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提高村卫生室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在村卫生室执行居民电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的标准,安排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补助,用于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水、电、采暖、通信、工本费用,以及必要的常规诊疗设备更新费用。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2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鼓励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并可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需求的实际,按照合同制聘用程序优先聘用。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7.08.2015 19:02
故
事
滨海旅游区域将建社区服务中心
项目计划2020年投用 从中新天津生态城获发改委
生态城厚植投资兴业土壤
出台一系列让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举措发改委
马克思主义指引中国成功走上康庄大道
── 二论习近平总书记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发改委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着力打造智能科技产业高地 李鸿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