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26.08.2015  11: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
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
升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参照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

人民政府令第26号)和《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

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旧楼区提升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小区,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原则及模式
  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
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根据各区实际情况
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
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
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指导、
监督、协调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
市容园林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交通
运输委、市邮政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旧楼
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旧楼区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本
辖区内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模式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管理
服务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明确并落实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
费;明确旧楼区居民日常服务投诉处理具体部门;协调处理旧楼
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情
况列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理服务单位
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应当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
位,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
作。
  2.组织产权单位(产权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和使
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
在保证提供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
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合理确定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
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市容园林、

综合执法、市政道路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5.及时组织召开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旧楼区管理联席会
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由区民政、房管、市容园林、建设、综合执法、公安、市政
道路、路灯管理部门、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可以邀请
居民代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议定的事
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6.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接收提升改造后的旧楼区,并负责协
调解决接管后有关遗留问题。
  (四)区属各职能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旧楼区长效管
理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五)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小区内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
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视频监控终端安装
在门卫值班室的,由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值守。保修期满后的小区
大门、围墙、楼宇对讲门和信报箱等维修工程可以委托管理服务
单位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一)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用应当由居民交纳,区财政给
予适当补助。
  (二)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区转移支付补助。具体
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三)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补贴资金和
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维修养护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制定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以及拨付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区人
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楼道内共用照明和楼宇对讲门用电费用由本楼门居民
承担。旧楼区提升改造新增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维修费用从各区建
立的旧楼区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维修养护资金中支出。
  五、扶持政策
  (一)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
定公益性组织和岗位,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单位和从业人员
的扶持政策。
  (二)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可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三)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交由管理服务单
位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
  (四)对停放机动车辆的小区,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前
提下,管理服务单位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场地和道路划定机动车
辆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
地占用费,所得收益用于管理服务费用。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具
体收费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旧楼区实
施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利益调整和整修与管理的衔
接,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分工、落实
责任、搞好配合。做好旧楼区居民日常报修和投诉处理,落实维
修经费和维修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严格检查
考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
用。协调处理好管理服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区居民委员
会工作关系,把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形成社区党支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单位、楼门长、
服务队共建合力。充分发挥街镇、社区两级旧楼区长效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大对旧楼区管理、社区管理、社区服务
三者关系的协调力度,促进长效管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支持、

协助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积极组织居民义务参与
社区管理,通过举办"志愿者服务"、"绿化养管认领"等活动,积
极倡导和营造"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氛围,共同营造生态
文明的宜居环境。
  (三)管理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严格
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服务,发现有违章搭建、乱摆乱卖、圈
占道路和拆改门脸等违法行为的,要主动劝阻,并向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及时报告。加强人员培训考核,
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服务
能力和服务水平。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
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沟通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充分
利用社区经营资源开展多种合法经营服务,不断增强自身运营能
力,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良性循环。
  (四)各产权单位(产权人)要切实承担房屋维修养护责任,

加强房屋和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积极参与支持管理,
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
  (五)社区居民应当自觉维护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积极配
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按时交纳
管理服务费。对损坏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其他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提升改造的旧楼区长效管理
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9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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