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了违约不卖 房主被判赔买家损失8.13万元

29.04.2016  10:01

   天津北方网讯: 因房价上涨卖房者拒绝交付房屋,买房者将卖房者告上法庭,并追加房屋中介为本案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4月28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张某、王某称, 2016年1月20日,两人和被告万某以及本案第三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二原告出售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某小区房屋,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了中介费3.5万元整,向被告支付了定金4万元整。后来被告向原告表明不履行该《房产交易合同》,并拒绝交付该房屋。

  原告认为被告因房价上涨,拒绝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4万元,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房价总款10%的违约金17.2万元,中介费3.5万元。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同意返还定金4万元,中介费应该由中原物业返还,至于违约金17.2万元不同意,不卖房子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提供必要的配合,所以产权证无法办理。

  第三方中原物业,不同意返还中介费,签订合同约定,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

  原告提供录音证明被告不仅是因为产权证,还因为价格上涨的原因,所以构成违约。

  被告坚持只是因为产权证不能确定办理的具体时间而造成房屋不能继续交易,另外合同约定10%违约金过高,违反合同法。

  庭审中,红桥区法院提供了红桥区房管局3月份同一单元不同楼层已经办理了产权证的证据,同一单元有已经办理完产权证的房屋,那被告的房屋也就可以办理产权证。

  原告称,自己进行的各种主张,基于被告一直称无法办理产权,现在却有证据证明房屋产权是可以购买的,我们有理由认为被告有拖延不办的故意。

  被告称,合同没有履行是开发商没有通知办理房产证,也没有给出期限。违约金只同意支付4万元同期利息。

  最终,原被告及中原物业达成调解,解除原签订合同,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及赔偿其他各项损失8.13万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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