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才知有人死亡 婚房变“凶宅”买主讨说法

09.01.2016  14:37

   天津北方网讯: 一市民通过房屋中介帮儿子买婚房,成交后才得知,该房内曾发生过“晦气事”,一名老人死亡后,直到尸体散发恶臭才被邻居发现。好好的婚房蒙上了“凶宅”的阴影。为讨个说法,该市民将卖家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南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涉诉房屋买卖合同。

  老顾一直在帮儿子看婚房,挑来挑去都没有找到合心意的房子。一天,他又去中介公司看房时,对店员介绍的一处房子动了心,位置、价格、大小,怎么看都满意。老顾与卖家见面后,专门提到房子是买给儿子当婚房用的,卖家承诺,房子绝没有任何不利于婚庆的事。老顾又和卖家讨价还价了一番,最终买下房子。拿到钥匙,老顾开始忙着装修,他在一次偶然中听说,前一年有一名老人在这间房子里去世,死亡十多天才被邻居发现,当时尸体高度腐烂,屋内一片狼藉。老顾到当地居委会、派出所一打听,事情居然是真的。老顾为此十分堵心,多次找卖家协商解决,但一直未果。气愤之下,老顾将卖家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卖家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中介公司没有尽职调查,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撤销与卖家的合同;卖家返还购房款84万元、房屋过户费及税款等计3万余元;卖家按房款的10%赔偿违约金;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1.74万元,并按房款的1%赔偿违约金8400元。

  庭审中,被告卖家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完合同后,他们已经按照约定交房、过户,房子没有问题。房屋中过世的老人是心肌梗死,正常死亡,不是原告听说的非正常死亡,“凶宅”的说法更属于封建迷信,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中介公司则认为,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向买方提供了真实的房源信息,指导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协助办理了房产交易手续,促成合同的成立,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居间义务,所以有权拿到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买方支付了房款、中介费和相关费用,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另查,确有一名老人于前一年在本案涉诉房屋内死亡,且未被及时发现,后因出现异味经报警发现。卖家承认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未将老人在涉诉房屋内死亡的事实告知买家,中介公司也表示卖家未向其提及屋内曾有人死亡的事实。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隐瞒了曾有人在屋内死亡这一重要信息,导致原告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现原告方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卖方应返还房款,并支付原告所花费的相关费用,中介公司应返还中介费;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卖家房屋买卖合同;卖家返还原告房款84万元,赔偿原告过户费、税款等3万余元;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中介费1.74万元。

  法官说法

  隐瞒重要信息要担责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本案中,房屋因散发恶臭味,被邻居报警才发现有人在屋中死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虽未因此受到影响,但原告方购买该房屋系用作婚房,该信息的披露与否对原告方是否购买该房屋及房屋的价格有重要影响。被告方向原告方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导致原告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现原告方发现该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也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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