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国土房管局召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程序研讨会

29.02.2016  17:20

 

  为了研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相关问题,规范全市区县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审批行为及相关程序,天津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国土房管局召开了专题研讨会议。
  会议主要研究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权限、申请主体、转让程序等问题。一是审批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此类房地产转让审批,实质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只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先行获得批准后,权利人才能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转让房地产。二是申请主体。在土地转让程序中,涉及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办理主体和缴费主体均应当是土地使用权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三是划拨土地转让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四十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其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十五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