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2016年11月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天津市武清区扬帆木门厂未报批环评擅自建设并投产案

13.12.2016  16:38

 

 

      2016年10月1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单位经营者杨元卫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该单位主要经营木门产品加工业务,在打磨木门过程中产生粉尘排放,未建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有喷漆车间一个、烤漆车间一个, 2016年7月在现址投产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评”、第十六条 “环保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的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月28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天津市武清区扬帆木门厂木门产品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