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14.03.2016  12:4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文件精神,按照《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高〔2014〕20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现将2016年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一)申报认定企业

  符合《认定办法》第七条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区县科委(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组织,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八条准备申报材料正、副本各一本,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书脊位置注明企业名称。

  (三)受理时间

  2016年6月15日—9月30日。

  (四)评审及公示

  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在市科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向科技部火炬中心申请核发证书编号。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

  (一)年审企业

  根据《认定办法》第九条第5项要求,所有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均需参加年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参加年审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附件3要求提交年审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一正五副装订成册,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三)受理时间

  2016年6月15日—6月30日。

  三、受理机构

  市认定办委托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作为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审受理机构。

  受理单位地址: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308室。

  联系人:梁友

  联系电话:58661502

  (如有调整,依事另行通知)

  

  

  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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