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抽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情况 名单随机产生
天津北方网讯: 1月11日,记者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促进企业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发挥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作用,市市场监管委从即日起至本月底在全市开展企业即时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抽查活动。
自2014年10月1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以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公示相关即时信息。此次抽查,即是对本市范围内登记的存续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公示的即时信息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对社会公示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多部门联动对失信企业启动信用约束,切实贯彻“诚信经营、一路绿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
抽查范围经随机抽取产生 确保检查公平规范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此次范围全市范围内登记的存续企业的1%,不包括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不在本次抽查范围。
被检查企业的名单已经于1月7日下午15时抽取完成。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数据库提取存续企业名单,随机产生对应随机码,通过随机排序截取的方式,从27.8万户企业中随机抽取了2787户企业,形成了最终的抽查名单。
在整个抽取过程中,为保证抽取名单工作的公平性及规范性,全程由纪检监察部门现场进行监督,信息中心进行技术保障,委领导进行了现场督导。同时,对整个抽取进行了全程了摄影、录像,并将抽取过程刻录成光盘固定留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封存备查。
抽查名单生成后,即刻制成加密文件,下发到各个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由各相应机关即刻开始检查。依照“谁登记、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各自检查范围内的企业,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并在2015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检查工作。
抽查内容全面 涵盖企业重要信息
此次抽查内容涵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的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其它依法应公示的信息。
2014年3月1日以来,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企业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等信息,都应当于10月1日后,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9月30日之后产生的相关信息,应于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本次抽查即对上述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及准确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抽查产生6类结果 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并公示
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结果可分6类,即为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针对本次抽查结果,对应不同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未发现问题的企业,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信息中。经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的,责令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检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检查中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在抽查结果公示时予以公示。检查中发现其它违法线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上述处理结果都将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等级评定、定期检查、专项治理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于守信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
抽查即将开展 各企业做好迎检准备
本次抽查在名单确定和下达后,即刻开始。市市场监管委提醒本市范围内的广大企业,针对各企业的即时信息,未申报的应及时申报;已申报的应注意检查内容是否准确、规范;在检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工作。检查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将对自身信用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记者晁丹通讯员王毅鹏 张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