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月报送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和处罚情况的通知

22.04.2016  21:35

 

关于按月报送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和

处罚情况的通知


 

道桥处、公路处、高速处、质监站、市内六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东丽区建委、北辰区市容委:

按照海林副市长指示及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的要求,需要各相关单位按月统计汇总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和处罚情况。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职责认真开展对城市道路、公路施工工地(含掘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活动,具体包括日常执法检查(巡查)、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处罚、约谈等。

二、各单位每月对执法和处罚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填写《城市道路、公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和处罚情况统计表》,自4月份开始,于每月月底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委设施处( [email protected] )。请公路处按直属部门及区县分别填报。委设施处每月对各单位报送数据进行汇总,报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