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VOCs排污费征收细则,未按规定缴纳将遭严厉处罚

08.10.2016  13:35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实际,市环保局日前印发《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合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VOCs排污费。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排放量是指试点行业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产生的排放量。VOCs排污费以自然年为核算周期。


  VOCs排污费由各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进行核定、征收,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区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指导和稽查。


  对VOCs排放浓度超标或者核算周期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该核算周期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试点行业企业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污染防治、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拒报或者谎报VOCs申报事项的,由所在区环保部门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试点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所在区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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