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4.08.2015  18:29

 

吉政发〔2015〕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意识。作为国家粮食主产区和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是我省的重要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加快构建事权清晰、责任明确、运行顺畅、实施有效的责任体系。 (二)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粮食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创新粮食流通方式,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责任单位:各地政府、省农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 (三)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各地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组织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各级政府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落实乡镇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稳定和充实粮政员队伍,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确保国家强农富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责任单位:省编办、各地政府) (四)因地制宜落实粮食事权。粮食事权要与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规划相衔接,与行政区域内的粮情相匹配。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内各级政府要侧重强化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东部粮食销区内各级政府要侧重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本区域粮食总量和结构平衡。(责任单位:各地政府、省粮食局、省农委) 二、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8295万亩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251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省审计厅、各地政府) (六)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扩大中部地区黑土地保护治理试点,深化西部地区草原“三化”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物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改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式,大力推进机械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各地政府) (七)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实施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抓紧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到2020年,把30个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5250万亩,完成国家下达的2740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 (八)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推进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开展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组织重大粮食生产科技攻关,力争在生物育种、智慧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成转化一批高新技术成果。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培育发展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农科院) (九)建立健全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机制。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根据区域气候特点,引导农民适区种植,提高粮食质量。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施肥、除草等航化作业试点建设。(责任单位:省农委、各地政府) (十)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深入实施全程农机化推进工作,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深化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改革,突出产粮大县、新型主体、薄弱环节,探索大马力、高性能作业机械普惠制补贴,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提升“12316”三农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实施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工程。开展玉米、水稻等物联网技术集成示范。建设农业资源数据中心。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推进电商村镇和“村淘”试点建设。推进测土施肥手机服务产粮大县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商务厅、各地政府) (十一)实施气象现代化建设工程。率先实现气象为农服务现代化,全面提升农业气象、生态气象等预报能力和防灾减灾预警能力,以新型主体为重点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推进东北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建设,实现人工增雨和人工防雹无盲区。构建农业与生态气象服务综合检测保障体系,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和生态功能区建设观测站,实施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推进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改革。(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地政府)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十二)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减少产粮大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扩大财政财险保费补贴险种覆盖面,尽快实现玉米、水稻等大宗粮食品种应保尽保。开展互助农业保险试点,建立“政保银”联合融资机制。探索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物价局) (十三)抓好粮食收购。加强和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建设,坚持收储能力与农民售粮需求相匹配,探索建立严格的仓储设施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统筹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库点布设,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方便农民售粮。改进和创新粮食收储方式,扩大“粮食银行”试点范围,鼓励国有粮食企业为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供烘干、仓储服务。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以陈顶新”、“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坑农害农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各地政府) (十四)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发展农业合作社,加快土地流转,开展集约性经营,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股份分红、保底收购、二次结算、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粮食局、省供销社、各地政府) 四、管好省级储备粮 (十五)完善省储备粮管理体制。继续实行地方储备粮省级储备制度。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由省粮食局管理,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和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切实发挥安全保障作用。省粮食局要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 (十六)充分发挥储备粮稳市、恤农、备荒的作用。在大中城市、销区县(市)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企业周转库存相结合的动态成品粮油储备制度,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保持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库存,承担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等国家政策性粮食在促进粮食深加工企业发展、稳定产区收购市场粮价等方面的协调互补机制,提高调控市场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省粮食局) 五、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十七)全力实施“粮安工程”。要按照《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改粮食〔2015〕570号)要求,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结合实际制定规划落实方案,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域外资本参与“粮安工程”建设,重点围绕“一横四纵”铁路网络,完善提升74个仓储物流节点功能,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与辖区粮食收储规模、外运能力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仓储物流体系。到2020年,全省粮食仓容达到1000亿斤,基本消除不合理的露天储粮。(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 (十八)大力推广绿色环保节能生态的储粮技术。建立粮食仓储环境气象监测保障体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仓补贴试点,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粮食烘干、储存设施设备,在试点基础上,推广适合其规模化储存的粮食简易储存设施。(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 (十九)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加快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严格按规定对重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实施保护管理,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省粮食局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智慧粮食”建设。(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各地政府) (二十)推进产销深度合作。抓住国家增加地方储备规模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利用国家政策吸引销区企业到我省开展代储代购业务,建立生产、收储、营销、加工基地,积极探索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的新型产销紧密合作方式,建立稳固、可持续、双赢的产销合作关系。正常市场状态下,力争实现销量大于进量的目标。(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 六、推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重点推进县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产优化组合。以优势骨干粮库为主体,基层购销网络为基础,组建国有或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股份制粮食企业,主要承担政策性收购、粮食储备、市场调控任务,积极参与市场粮收购,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责任单位:各地政府、省粮食局) (二十二)扶持玉米深加工业发展。探索建立玉米深加工转化动态调节机制,适时出台阶段性动态扶持政策,降低生产成本。将深加工企业纳入地方收储保障体系,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允许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需求导向,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加大产品研发力度,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精深产品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十三)深入实施“健康米”工程。大力推进“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产业化经营模式建设,实现标准化生产。围绕东部火山岩、西部弱碱土、中部松花江地域特点,重点培育3—5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域品牌。推行大米品质气候质量认证。突出生态、历史、品质、文化内涵,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品牌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二十四)创新粮食营销方式。构建全省粮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鼓励大米加工企业开展“互联网+”营销,并在重点城市建立品牌直销店,实现“线上线下”互动互促。大力推进我省杂粮生产集约化、质量标准化、销售网络化,扩大知名度,提高附加值。(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二十五)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优化应急网点布局,提升应急网点功能。发展放心粮油供应网络。2017年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完善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建设全省粮食网上交易平台。加快中心城市成品粮油市场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粮油超市、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店等为依托,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长春市、吉林市等地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销区县(市)要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合同约定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粮油储备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承担应急供应的企业和网点给予必要政策支持和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各地政府、省粮食局) (二十六)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种植面积、产量、生产成本等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健全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加快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工商局) (二十七)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出库检查,严肃查处拖延阻挠出库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和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受国家粮食局委托做好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维护区域粮食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 八、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 (二十八)加强源头治理。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农委、省畜牧局) (二十九)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加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力度,及时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对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信息化厅)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行动 (三十)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认真组织好每年的“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深入推进“爱粮节粮”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军营、进食堂等行动,凝聚爱粮节粮“正能量”。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各地政府) (三十一)全面实施节粮减损。积极推进“节约一粒粮”行动,切实抓好粮食流通重点环节和重点单位的节粮减损工作。大力研发和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实施农户安全储粮、科学储粮工程,全力推进粮食立体储存,逐步消灭“地趴粮”。加强粮食加工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加工节粮技术和管理培训,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确保节粮减损取得新成效。(责任单位:省粮食局) 十、全面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为重点工作任务进行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构建层层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合力。 (三十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省粮食局、省农委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监督考核意见,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的监督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及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