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复议二处组织业务学习研讨会
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复议二处结合近期我处办理天津瑞金医院复议案等案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重点条目进行了集体研究、学习,组织业务学习研讨会。会议议题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
大家首先学习了有关监察机关的内容。根据《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
大家其次学习了有关监察范围的内容。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市监察局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大家再次学习了有关监察程序及办案期限的内容。根据《监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4、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5、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办案期限: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大家还学习了有关监察救济渠道的内容。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最后,大家一致认为,监察机关有其独特的性质,监察行为也有其法定程序、救济渠道,如对监察行为不服,应该申请复审、复核,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