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对全省文物古建筑实施消防安全"一项一策"
天津消防网讯 云南消防总队会同省文物局对全省文物古建筑实施消防安全“一项一策”,有效推进百日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提高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因地制宜制定标准规范
全省共有省级文物古建筑332家,国家级文物古建筑132家,普遍存在火灾隐患突出、消防设施缺乏、消防力量不足、消防意识淡薄、管理难度增大等问题,国家尚无明确的技术规范及整改标准,针对上述情况,总队会同省文物局在遵照国家消防规范的基础上,结合云南文物建筑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认真讨论,制定《云南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一项一策”整治标准》,为推动全省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明确文物古建筑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是做好其消防工作的根本所在。一是强化政府主管责任,提请各级政府加强对文物古建筑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加强现役、专职消防力量建设。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在政府主导下协调城乡规划部门、发改、住建、旅游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协同管理范畴,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三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管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制度,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履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职责。四是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实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我检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全面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一项一策”根据各类文物古建筑保护等级、实际消防安全状况,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防控体系。一是加快组建消防力量。远离消防站的文物古建筑组建不少于5人的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防护装备,在担负灭火职责的同时还应开展防火巡查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全面提升文物古建筑主管单位火灾防范意识。二是加强设施装备建设。市政水源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需要的地方修建不低于36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按照现有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装备,至少配备2台手抬机动泵、2支水枪、水带等基本灭火器材,水源有限的地方可以考虑使用高速脉冲水雾灭火机等新型装置,切实提高初起火灾的灭火效能。三是规范电气线路敷设。文物古建筑内要设置能及时发现火灾的报警装置,电气线路明敷时要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要增设灭弧式电气防火保护装置,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降低电气火灾发生的概率。同时,文物古建筑内禁止使用刀掷开关、电感镇流器、白炽灯泡等热光源灯具,禁止大功率电器不通过保护开关直接接入插座,确保消防安全无隐患。
深化督导促进工作落实
总队将适时开展督察指导,对火灾隐患突出,出租、出让给企业、社团和个人管理使用,管理和监管薄弱的文物古建筑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文物古建筑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找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对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及时协调和处理;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和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下发督办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实行约谈问责;在总结验收阶段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未通过的地区或单位,实施责任倒查,追究管理责任,并责令重新治理,确保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一项一策”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坚决杜绝重大文物火灾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