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分期
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告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
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赔偿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加强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市建委对《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于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适用该《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该《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
该《办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对符合以上规定,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使用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待新建住宅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在取得准许使用证后,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
该《办法》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签订配套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当期交付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商品房不予出具或拖延出具相关配套证明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李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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