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良: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长期执政,能否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个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命运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一以贯之的宝贵经验
注重党的自我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特性。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的官吏必须处于公社的监督之下,防止公仆蜕变为主人。列宁将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与俄国实际相结合,建议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
我们党成立伊始,就十分重视党内监督。党的一大纲领提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的五大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第一个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党的七大党章专列“党的监督机关”一章,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任务和产生方式。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两个务必”,强调“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党内监督思想和制度,为党执政后开展党内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开始探索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邓小平同志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江泽民同志指出,“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胡锦涛同志指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在此期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并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党中央探索建立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重申党内监督五项制度,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监督体制和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基本原理,又紧密结合新时期党建工作实际,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新时期的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系统阐述了党内监督问题,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党中央注重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央政治局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内部监督。同时,我们党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特别是党委监督和纪委监督,推进巡视全覆盖和派驻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不断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总之,我们党成立95年来,之所以历经坎坷而不衰、千锤百炼更坚强,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党内监督是实现我们党肩负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的领导,最大的优势也是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也是由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体决定的。正是因为有了党的坚强领导和正确引领,中国人民才从根本上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中国发展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华民族才迎来了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中央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征程。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从根本上讲要靠党的领导,要靠党牢牢把握前进的正确方向。
我们党长期执政,既有巨大政治优势,又面临着严峻风险挑战。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员干部队伍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我们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相比,与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相比,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都还有不小差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
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前提和保证。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必须强化自身监督。通过有效自我监督,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有效自我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党的事业,形成奋发有为、敢于担当的精气神,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通过有效自我监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都抓具体、抓深入。只有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看待和把握党内监督问题,努力破解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跳出执政兴衰“历史周期律”,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全新社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先例可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从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问题,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推进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强化党内监督,就是要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以党内监督引领和带动国家监察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促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得益彰,提高党和国家治理能力。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党中央颁布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管党治党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条例》,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些改革措施和制度建设对于规范党内监督权力行使、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党内监督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正本清源,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回归党章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开展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大起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通过这些有力举措,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使党的自我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
加强党内监督是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现实需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全面从严治党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些年来,世界上一些老牌执政党衰败落伍、丢权垮台的教训,值得我们警醒。我们党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长期执政,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党内监督永远不能放松。
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从近年来巡视、执纪审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好人主义盛行,爱惜羽毛、一团和气,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以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违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等问题十分突出,给党造成了巨大伤害,教训极其深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监督乏力,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特别是对高级干部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就必须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旗帜鲜明地加强党内监督。党中央制定《条例》,就是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权力行使必须受到党和人民的监督。通过系统总结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将有效的实招提炼出来并上升为制度,尤其是针对组织监督软弱乏力、民主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纪委和组织、宣传、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更好地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就是要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坚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真正使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按照党中央要求和《条例》有关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在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开展监督上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以及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要积极履行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必须以持之以恒的决心和行动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历史证明,一个政党要想走得长远,成为引领世界发展潮流的政党,就必须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始终注重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要有强有力的党内监督。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