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质监所提示:不可抗力的认定和个人原因退团的损失
春节过后,作为相对的旅游淡季,低价游可能会出现回升趋势,低价游不仅导致旅游质量大打折扣,还常常存在旅游安全隐患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虽然低价的目的不同、原因有很多,但低价必然导致低质服务。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注意旅行社的资质和旅游产品的品质,不要被“赠送”、“低价”等宣传噱头迷惑,应合理估算产品成本,衡量旅行社的标价是否合理,如果接近或低于成本价,又没有特殊原因,要谨慎选择,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当游客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行程结束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和拥有的事实证据从上述五种方式中选择维权方式。如需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旅游者应当在旅游结束90天内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
不可抗力的认定
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主要包含自然原因(如海啸、地震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动乱等),发生此种情况时我国外交部门会发出暂勿赴某地区的禁令,国家旅游局也会同时转载外交部的禁令,游客可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信息。而游客个人生病、受伤、单位或家庭临时有事等原因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今年春节前台湾南部地区发生地震,截止目前我国外交部及国家旅游局并未发布暂勿赴台湾旅游的禁令,我市赴台游组团社仍可正常发团,此时游客方提出退团或旅行社表示不能成团仍属于各自违约。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原因退团的损失
因游客个人原因退团导致的旅游纠纷时有发生,游客往往认为自己还没有出行,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该把旅游费用全额退还,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旅游活动不仅仅是“吃喝玩乐”行为,更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除了注意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更需要注意自己的违约责任。当游客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解约方式来处理。距离出行时间越近,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比例越高,旅行社的实际业务损失也更高,因此游客如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团,应尽早通知旅行社并办理退团手续,以减少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