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行程违约被索赔
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社询问消费者能否改签航班并给予一定补偿,被拒绝后,旅行社所委托的机场人员未能购买到合同规定时间的机票,导致消费者一家7人滞留当地一段时间。记者昨日就该典型案例专门采访了市消协相关负责人。
记者了解到,2015年1月,消费者陶女士代表一家7人与卓翔旅行社签订海南三亚双飞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出游时间为2015年2月1日至5日。2月4日,陶女士一行在游玩途中,接到旅行社负责人的电话,询问是否同意将原定于2月5日17点10分返津的航班,更改为同日早7:30返津的航班,若同意改签,将给每人300元现金及三箱水果作为补偿。陶女士拒绝更改航班,旅行社表示按原计划安排航班。可当陶女士等人2月5日14点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发现,没有他们7人的购票记录,无法登机。经与旅行社联系改订了当日21:10起飞、由海南三亚飞往北京的航班。后因航班晚点等原因,直到2月6日早晨7:30才安全抵津。长时间奔波造成两位老人身体不适和家人误工。返津后,陶女士向卓翔旅行社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依据合同中“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发当日支付旅行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之约定,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共计9060元。旅行社认为,机票是旅行社委托机场工作人员购买的,未能购票也是机场工作人员的原因,自己并无过错,但出于对陶女士等人的同情,给予2000元的补助。随即陶女士便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经调查,旅行社在服务过程当中存在瑕疵,从而导致陶女士及家人延迟返津。为此,旅行社应对陶女士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旅行社一次性赔偿陶女士5000元。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旅行社在履行合同时与旅游者协商变更合同未果在先,与机场协调购票过程中发生疏漏在后,导致陶女士等人无法按时返程,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变更及违约的相关条款,旅行社作为违约方,应对陶女士等人因延误返程产生的食宿、误工、交通等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如果违约是旅游辅助经营者机场方面的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也有权向其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