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社区工作者待遇有了明确标准

13.10.2017  09:25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职数设定等内容,提出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确定。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的人员按照“4+N”的职数配备:1名社区党组织书记(兼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2名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社区工作站另按每300户左右配置1名社区工作者。

  《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保障,提出确立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岗十八级”等级序列,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薪酬总额起始标准参照新入职公务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最高标准按照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应发工资水平确定;对少数任职时间较长、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正职,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可享受公务员四级调研员应发工资水平的薪酬待遇。

  如何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日常管理?《办法》提出,社区工作者由街镇统一实施日常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

  《办法》拓宽了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发展空间,明确对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规定程序纳入事业编制,享受相应待遇,继续在社区工作;继续做好在社区工作者中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此外,《办法》还对严把政治素质关、提高准入条件、加强培养选拔、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职业能力、严格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