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和晚产女职工如何休产假?

09.03.2015  11:40
来源:    劳动报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张礼慧建议,可借鉴国外经验,将妇女的产假逐步延长,甚至可以延至3年,直至孩子上幼儿园。延长了产假,对孩子的教育、心理等方面都有好处,产假结束妇女出来工作时,也会更加投入。这样一来,就可与女性延迟退休政策形成互补。
  其实就“国外经验”来看,三年产假也是很少见的。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障公约》规定,妇女产假应该不少于14周。很多国家的产假虽然期限比我国规定的98天(14周)要长,但并非都是带薪产假。如德国产假分为母亲个人的生育假和父母两人的育儿假,最长的确可休至孩子满3岁,但其中的有偿假期只有大约一年。
  俄罗斯产妇可以享受全薪、半薪以及无薪产假,但其中全薪产假也只有140天。
  日本产假是14周,女职工只有60%的工资。美国女职工只有不带薪产假12周。澳大利亚女职工有12个月的产假,但是不能领取工资。韩国女职工产假有100%的工资,但产假期限也只有90天。
  而我国合法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我们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的问题,还是实践中对于很多规定没有理解和落实到位。
  问题一
  早产和晚产女职工如何休产假?
  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如果女职工是单胎顺产,无论是满7个月生产,还是不满7个月早产,都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如果遇到难产,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出院小结上注明为难产的,可增加15天假期;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可增加15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已婚女职工在怀孕后,应首先由卫生部门检查并出具预产期的诊断证明,然后可以在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产假;如果女职工是顺产,则其在生产后可以继续83天的产后休息;如果女职工早于预产期生产,则其产前休息时间相应减少、产后休息时间相应增加,但产假总天数保持不变仍为98天;如果女职工晚于预产期生产,则其在生产后还可以按照83天的期限来休产假,但产假总天数超过98天的部分(即推迟生产的天数)可按照病假来处理。
  【案例回放】小田是深圳一家公司的员工,她怀孕后,医院诊断的预产期是2014年3月16日。她在3月1日,就拿着医院开具的预产期证明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批了产假98天。未料到,直到3月26日她才生下孩子。在生产后,产假快满98天的时候她向公司领导做了汇报。产假满后,她又多休息了2天才回公司上班。上班时,公司发给她一份通知,由于她一共休息100天,超过产假98天的期限的2天按旷工处理。鉴于她刚生完小孩,只扣除2天工资,不另行处分。小田想,晚产又不是我的错,就到有关部门咨询:像我这样的情况,产假可以相应增加吗?
  尽管小田晚产,但是她的产假天数并不能因此而增加。不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单位可按照病假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做出“按旷工处理”的决定是不妥当的。
  问题二
  生育双胞胎和“单独二孩”可以享受晚育假吗?
  头胎生育双胞胎和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产前工间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4.产假。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哺乳期。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