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生态红线区管护实施“打分制”

25.10.2015  09:36
  10月24日,从市环保部门获悉,为加强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保证生态用地空间完整、主要功能逐渐改善,《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以区县政府为对象的考核主要有是否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目标责任书,禁止一切违规占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活动;是否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机制;是否编制实施辖区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与修复规划;是否制定辖区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是否设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是否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是否设立、管理并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管护基础设施等。以市有关部门为对象的考核还有是否及时查处破坏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违法行为和开展市管生态用地管护和修复工作。生态用地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用地主要功能保护情况、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生态环境状况等方面内容。

  区县政府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总分为100分。被考核区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发生严重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发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建设活动的,从被考核区县考核总分中扣除30分。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黄线区内发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活动的,从被考核区县考核总分中扣除20分。被考核区县实施并完成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原农村居民点搬迁安置项目的,以及按照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拆除、搬迁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主要功能无关或破坏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空间完整的企业、设施、建筑物等,并实施生态修复项目的,可获得20分的加分。

  市管生态用地内发生严重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发生未经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建设活动的,被考核部门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致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护未按计划完成或生态用地被违规侵占的,考核工作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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