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3月1日起施行 让家庭走出暴力阴影
天津北方网讯: 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的隐痛。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25%的女性在婚姻中曾遭受家暴,包括侮辱谩骂、经济控制、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性生活、冷暴力等。每年40万个解体家庭中,约有25%缘于家庭暴力。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家事”立“国法”,将会为家庭暴力现状带来哪些改变?能否让家暴现象减少?对于生活在紧张、恐惧、无助中的受害者来说,又该怎样运用新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现状]
市妇联:家暴信访案件中95%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
据市妇联统计,近年来,全市四级妇联组织每年接待的8000到10000件信访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不超过20%。其中,95%左右的家暴案件是家庭男性成员对其配偶实施暴力,受害妇女年龄集中在26岁—45岁。
分析数据显示,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等无直接联系,高知家庭也有家庭暴力出现。
案例一:妻子被丈夫殴打头部缝针左臂骨折
陈女士今年40岁,原籍河北省,2004年再婚从老家嫁到天津。夫妻二人平时靠在外打零工生活,家中还有一70多岁的婆婆。现任丈夫经常打骂陈女士,下手很重。婆婆对于儿媳挨打不闻不问,还教唆儿子打人。陈女士曾多次因家庭暴力报警,居委会和邻居们也知道这一情况。2011年秋的一个晚上,陈女士再次挨打,逃到派出所报案。
当天晚上陈女士到派出所时受伤严重,精神受到惊吓,对案件表述不清,也听不懂民警的询问及处理意见。派出所请求街妇联予以协助调查。街妇联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联系到陈女士在老家的亲属,亲属赶到天津带陈女士进行伤鉴,头部缝5针,左臂骨折,身上多处淤青、枣状突起。街妇联干部与陈女士及家属进行长谈,用最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她解释政策,把几种处理方案和可能导致的结果详细进行讲解,最终使她明白了处理方案,并在亲属的帮助下作出了选择。
派出所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要求,对陈女士的丈夫进行拘捕,提起公诉,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间,区妇联与区司法局协调,为陈女士办理了法律援助,指派律师免费代理离婚起诉,请求离婚并赔偿陈女士医药费等必要费用。目前她已离婚,跟随亲属回老家居住。
案例二:为15万元拆迁费丈夫限制妻子人身自由
高某与丈夫苗某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2月开始共同生活。双方结婚初期,感情还不错。
2007年,高某母亲的房子拆迁,得到15万元补偿,苗某想把这些拆迁费占为己有,但事与愿违。由此之后,苗某经常无事生非、找茬打架,吵架过程中总要翻出这笔旧账,随之就是对高某及其亲属进行谩骂。高某多次主动与苗某和好,但是苗某不但没有悔意,更是变本加厉,经常酗酒,酒后对高某进行人身伤害,后来发展到限制高某的人身自由,每天把高某反锁在家,禁止其与外界的所有人联系。
2015年4月的一天,高某提出要出门锻炼身体,苗某二话没说对高某大打出手,情急之下,高某拼命逃出家门,踉踉跄跄跑进附近的派出所才躲过一劫。之后,高某找朋友借钱,暂居住于养老院栖身,自此,双方开始分居。
高某是个下岗职工,近几年先后得了中风和糖尿病,而且糖尿病发展迅速,现在双目几近失明,平时出行都需要人搀扶,再加上不幸的婚姻带给她的精神痛苦和身体伤害,让原本才40岁的她,看上去像一个60岁的老人。
了解到高某的艰难处境后,妇联志愿者律师伸出援手,在律师的调解下,苗某同意在两个月内把住房出售并给高某6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自己所有,两人最后和平分手。
[思考]
受害者频频被家暴但为何仍难逃“苦海”?
上述两起案例中,受害者频频遭受家庭暴力,亲人、邻居等也都知道她们的情况,但仍未及时改变自身的处境。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遭受家暴的受害者难逃“苦海”?
原因一:未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马志贺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已在市妇联做了一年多的志愿者,每周四都会到位于大沽北路的市妇联接待室为前来求助的妇女进行法律援助。
“随着反家暴宣传力度的加大,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近些年,妇女维权的意识逐渐提高,前来咨询的妇女也多了起来。”马志贺告诉记者,他遇到的家暴维权案例中,有成功的,也有不成功的,不成功的原因多为取证难,或是相关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受害者身上的伤痕是对方殴打所致。
今年30岁出头的王女士和丈夫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两人都接受过高等教育,所在的单位也很不错。但据王女士讲述,丈夫酗酒严重,常常不分青红皂白就把她打一顿,有一次甚至在睡梦中就被酗酒回来的丈夫拽起来殴打。
王女士报警后,丈夫被叫到派出所接受批评教育。王女士自己去医院验了伤,拍了照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提供了一段两人之前争吵的电话录音(其中男方声称要打女方)。
但是法院最终没有判决二人离婚,原因是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身上的伤就是丈夫打的,丈夫也坚决不承认殴打妻子,并称电话中的内容是自己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说的。
针对收集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性,马志贺还举了一起维权成功的案例。
“那天,受害者来的时候,头上缠着纱布,由母亲和弟弟搀扶着前来求助。”令马志贺惊讶的是,这起案例不是发生在夫妻之间,而是公公和儿媳之间。
据受害者陈述,那天早上,她发高烧的儿子吵闹着要吃冰激凌,她不让吃。下楼买早点回来后,发现婆婆正拿着冰激凌给孩子吃,于是和婆婆产生语言冲突,最后双方撕扯起来。没想到这时公公也参与进来,还拿花盆砸了儿媳妇。
受害者及时报了警,民警赶来后,看到公公竟然还在殴打儿媳,便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最后,受害者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并出示了相关录像和病例,最终法院判公公赔偿3000元医药费。
因此,马志贺表示:“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定要及时报警,不管是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护,还是为了留下证据。因为警察来了,首先会制止暴力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警察记录当时的情形,也会为以后的诉讼保存有力证据。”
原因二:受害者对如何处理施暴者态度摇摆不定
在市妇联对本市家庭暴力情况的统计中,记者发现,43.2%的人求助后要求不再处理,还有不少人要求协调处理、自己处理。
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很多人在遭受家暴时,都会选择一味忍让,或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做伤情鉴定,只有当严重危及自身安全,万不得已时才报案或求助。
而夫妻之间,不想离婚的女方很可能在经济上依赖于男方,没有独立住房,或是为孩子着想,或是遭受施暴者的威胁,也有许多人对丈夫还有感情,期待对方能有所悔改。多数妇女报警求助的真正目的是阻止对方再次施暴,而不是追究男方的责任,且在处理过程中,受害者态度摇摆反复,使民警很难深入处理,处罚力度和尺度也难以拿捏。
一位处理过多起家庭暴力案件的民警说,当受害者来到派出所时,往往是一把鼻涕一把泪,诉说对方如何下狠手,如何不想再和对方一起过下去,甚至扬言要将对方千刀万剐,将他送进监狱。
但是当民警做完笔录,做出拘留的决定时,受害者又马上反悔,声称只要让施暴者知错就好,如果真将他拘留,他出来后一定会变本加厉的打人,而且也无法和家里的老人和小孩交代。
因此,如果当事人难以厘清自己的情感和选择,清官也难断家务事。
律师眼中首部《反家暴法》的亮点——
用法律武器给予受害者救助和干预
家庭暴力多年来一直被视为家务事。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基于不应过度干预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则,公权力对此类受害者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可能强有力地介入。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法律宽容施暴者违法行为的理由——尤其在很多受害者站出来求助后,仍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
“而首部《反家暴法》的通过和实施,就是通过规范公权力,给予受害者必要的救助和干预。”
对于《反家暴法》,马志贺律师认为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
公安机关可出具告诫书
内容
《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点评
拿到告诫书,等于固定事实证据,避免了无法证实被家暴的情况。
[亮点二]
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点评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保护受害者安全提供了一个比较快捷的措施,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就作出保护令。而法律规定的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也需要3个月。
[亮点三]
加害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负担抚养赡养费
内容
《反家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点评
南京虐童案发生后,许多人担心孩子的抚养问题。首部《反家暴法》明确指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从法律上保障了未成年人、受害者一方的权利。
[亮点四]
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暴法》
内容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点评
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离婚不离家”,《反家暴法》特别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纳入其中,保护了这部分人群的权益。
[亮点五]
人人都可“反家暴”
内容
《反家暴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点评
这条规定改变了以往人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点,家暴不再是家务事,每个个人、组织、单位都有义务参与到反家暴行动中。
“法律出台后,还需在操作层面进行细化”
首部反家暴法可谓亮点频出,对于今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强有力的作用,马志贺表示,许多条款可能还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让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如出具告诫书这一条款,没有具体描述何种情况下进行批评教育,何种情况下出具告诫书,可能会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难度。”马志贺说,条款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操作上也有一定难度。因为许多受害者往往不希望将被家暴的事情公开,只希望公安机关给予施暴者警示教育。
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也需出台相应细则,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中的“面临危险”究竟是何种情形还需要量化和细化。
马志贺曾经接待过一名女士,遭受家暴后与丈夫分居,但是男方仍不断跟踪女方,一直出现在女方的视线范围内,给女方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但是这种“感觉要被打但又没被打”的情形是否属于法条中规定的“面临危险”,还有待认定。
遭遇家暴时,受害者该怎么办?
所有人都希望婚姻幸福、家庭美满,但是当家庭出现危机的时候,应该理智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维持,做出最有利的决定。
对于正处于紧张、恐惧、无助中的家暴受害者,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刘海燕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注意收集暴力伤害现场的物证。
如撕裂的衣服,有血迹的衣物、凶器,施暴者的悔过保证书、威胁短信、录音录像等。
二、在家暴危急时刻,拨打110报警。
警察会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震慑惩处施暴者,调解处理低危的家庭暴力案件。出警记录和笔录、出具的告诫书等都可为日后诉讼提供证据。如果警察不做笔录,受害者要记下接警人的姓名和警号,并拍照证明自己去过派出所报警。
三、到医院及法医鉴定机构验伤,病案记录也是证明遭受过家暴的重要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与医生谈话、医疗诊断及病案记录等工作要在施暴者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会有危险或造成资料损失。
四、去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寻求保护。
提出离婚诉讼时,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和照顾无错方原则,受害者在财产分割和孩子监护等方面应得到利益和保护,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法院也会采取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司法救助措施。
五、找司法行政部门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是偶然发生的低危暴力,可请求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与施暴者的平等对话,为婚姻调适做出共同努力。
六、向民政部门寻求帮助。
救助站可以安排短期的免费庇护居住,民政部门也可以对没有经济能力的贫困受害者提供医治等方面的社会救济。
七、找妇联和社区干部。
妇联是妇女的娘家人,社区就在受害者的居住地。向他们及时讲清自己遭受暴力的时间、地点和情况,请他们给予支持、协助或转介。
记者手记
反家暴 需要的远不止法治
2009年10月,26岁的北京人董珊珊因遭受家庭暴力死亡,其丈夫王光宇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而董珊珊在被施暴的几个月中,她及家人曾先后8次报警,曾提起离婚诉讼,也曾独自在外租房躲藏,但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反家暴法》的出台,公权力的介入,让许多人看到了希望。但除了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外,司法机关、民政、团委、妇联、居委会、社会组织等也应加强协作,联手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织起一张抵御暴力的安全网。
而我们每个人也都需要学会用公平友善的眼光看待离婚女性,别让她们觉得受到歧视。当发现有人被家暴,请鼓励她报警或帮她报警。
每个有女孩的家庭需要告诉孩子,爱情婚姻不是生活的全部,告诉她要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人格。
每个有男孩的家庭也应告诉他们,尊重女性、尊重他人是基本的礼貌和道德,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是不可被原谅的。
希望在每个组织和个人的努力下,所有人都能远离家庭暴力,生活得更加安全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