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警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做这些就摊上大事了
天津北方网讯: 从“天津交警”官方微信获悉,天津交警此次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为2016年春运期间发生、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的涉及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的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超员20%以上、超速20%以上、酒后驾驶、“毒驾”、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以及其他一次记12分或者被行政拘留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天津市72名驾驶人被注销实习准驾车型
今年以来,本市已有72名驾驶人因在实习期记满12分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其中,增驾实习期驾驶人有7名,其余均为初领证实习期。从准驾车型来看,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人有68名,A类车型有3名,B类1名;从年龄上看,“80后”有30名,占比最大,“90后”有18名。
139号令实施后,只要是发生在实习期内的交通违法,不管何时去处理,被记满12分都要被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提示您,辛苦考取的驾驶资格来之不易,实习期更应谨慎、守法,养成良好安全驾车习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驾驶人初次申请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按照规定,如果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于此类驾驶人来说,损失也会更大。
例如:
驾驶人李某原有城市公交车(A3)驾驶证,新增驾取得了中型客车(B1)驾驶证,如果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不仅中型客车(B1)驾驶证会被注销,原有的城市公交车(A3)驾驶证也要被降级为小型汽车(C1)驾驶证。
此外,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还应特别注意,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将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也会被注销。
违反这些规定将处200元罚款
1、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3、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对执勤交警做这些 你就摊上大事了
4月21日上午9点30分,交警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民警在处罚一起交通违法时,一男性车主以推搡、恐吓、威胁和掌掴等暴力方式袭警,执勤民警现场将其控制,并由鲁山道派出所民警带至所内。当晚,该男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刑法》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交通民警和交通协管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驾驶人企图逃避处罚或涉嫌酒驾、毒驾,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属于情节严重的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交通民警在查处违法时:
☆当事人采取抱大腿、下跪、试图在机动车道拦车、撞车以及躺在机动车道上等过激行为的;
☆当事人谩骂、推搡执法人员的;
☆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书写侮辱性文字,或抢夺、撕毁法律文书的;
☆当事人煽动围攻执法人员的;
☆当事人以将小孩遗弃相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的
以上行为导致执法工作无法进行,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属于情节严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构成阻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可以合并执行10日以上2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民警在查处违法时:
☆当事人为逃避处罚,采用摘警帽、扇耳光、手抓、脚踢等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的;
☆当事人采取驾车冲撞、拖拽等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的;
以上行为属于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他人伤亡严重后果的,还可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驾驶人为逃避处罚,驾驶机动车强行闯卡、撞击执法交通民警,并在逃逸过程中实施超速行驶、闯红灯等危险行为,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处置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交通民警可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口头传唤,对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还可就地采取强制措施,避免情绪失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