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850元 4月1日起施行

01.04.2015  18:07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调整为185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10.6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为18.5元。本轮调整,将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带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据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包“食宿”,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以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高温天气期间按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均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拨打人力社保咨询电话12333或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方网新媒体记者晁丹通讯员王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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