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50元

29.06.2016  12:12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发文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本轮调整,将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助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抬升。“十二五”以来,我市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逐年提高到1950元,增长了1.12倍。


  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12333咨询服务热线以及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悉率。同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继续开展全市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新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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