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9月份公证改革进展督察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9月份各地公证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9月25日,共有19个省份的226家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完成比例为25.4%,其中,河北、黑龙江、江苏、海南4省已全部完成改制任务。河北在改革任务较重的情况下,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厅领导精准督办、改制进展半月督察、向改革任务较重的8.个市的市委市政府发函争取支持、协调省委改革办开展公证改革专项督察等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省78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提前完成改制。江苏将公证机构改制列为全省司法行政改革的重点推进与考核项目,对行政身份公证员,实行逐步退出,允许在司法局机关和公证处选择岗位,不搞“一刀切”,确保改制任务顺利平稳完成。湖北、湖南工作措施得力,目标责任明确,改制任务完成近半。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工作方案,但实际推进工作缓慢,其中,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河南、西藏、青海7个省(区)尚没有一家行政公证体制机构改制,山西、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6个省(区)完成改制的比例不足5%。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工作进展较慢的省份要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工作推进力度,认真学习借鉴改革已完成和进展较快省份的有益经验,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
二、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情况。 截至9月25日,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等17个省(市)的352家公证机构完成绩效工作总量核定,比8月份增加了80家;北京、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6个省(区、市)的181家公证机构实现企业化财务管理,比8月份增加了20家;新增江苏、广东、云南、宁夏4个省(区)13家公证机构实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各地要继续加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的改革工作,与当地编办、财政、人社部门积极协调,因地制宜落实配套政策,结合公证工作的特点,激活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工作机制。
三、贯彻执行公证执业“五不准”情况。 总的看,各地公证机构贯彻执行“五不准”通知要求的情况较好,公证人员能够理解“五不准”的内容,向当事人进行准确告知和解读,按照要求制作、审批和出具公证书。但也有一些地方的个别公证机构、公证员存在一些理解上和执行中的偏差问题,如随意扩大禁办范围,对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对把握不准的公证事项简单拒绝办理;滥用公证书格式,以其他形式的公证替代禁办公证事项,规避“五不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五不准”规定的行为,新疆、广东、辽宁等省(区)司法厅进行了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部办公厅于9月26日印发了《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发布了十个与正确理解执行好“五不准”规定有关的案例。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深入理解“五不准”通知和指导案例,同时要加强检查工作,对于违反“五不准”要求的情形,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四、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情况。 目前,山西、黑龙江、江苏、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西藏、甘肃11个省(区)已出台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天津、吉林、福建、陕西、宁夏6个省(区、市)仅出台了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青海、新疆14个省(区、市)尚未出台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地要按照部署积极与物价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出台工作。
附件:公证改革进展督察统计表
司法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