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蔬菜检出农残 市消协被诉侵权案终审胜诉
24.11.2016 23:36
本文来源: 新华网
记者21日从天津市消协获悉,本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蓟县绿普生种植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绿普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也是省级消协组织第一次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
去年5月至9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职开展蔬菜比较试验工作。比较试验结果显示,蔬菜整体质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其中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种植销售标称品牌为“一见如故”的“韭菜”“芹菜”两种“有机”蔬菜样品均检出百菌清单项农残,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不得检出”的要求。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认为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今年9月,蓟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即天津市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绿普生公司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开展的比较试验是为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消协出具的报告如实反映检测结论,没有使用贬低性、侮辱性语言,没有作合格或者不合格判断,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结合本案,天津市消协虽然不是为了消费目的而购买上诉人的产品,但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其行为实质上就是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评论。据此,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天津市消协对绿普生公司构成侵权并无不当。(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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