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十一”起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煤炭先进产能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为尽快改善当前部分用煤企业存煤偏低的状况,满足冬储煤的实际需要,有效保障冬季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9月27日召开的保障冬季煤炭稳定供应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此次产能释放的主体包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发挥先进产能作用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电〔2016〕360号)规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其中不包括规模小、煤与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以上主体难以有效承担产能调节任务的,部分产煤省(区、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经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另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和《关于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6〕1897号)要求,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减挂钩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补办手续),适度放宽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要求,新建煤矿可以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该负责人指出,为有效保障今冬明春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需要,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有关地区可根据本地煤炭供需形势,对上述日期进行具体安排。有关产煤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平衡市场的需要,抓紧制定产能释放方案,明确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名称和调控产能、产量的数量,于9月30日前启动实施。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煤炭供需实际出发,煤炭企业可以在“十一”放假期间实行弹性工作制,组织生产,同时按规定向地市有关部门做好备案。保证放假期间必要的装车资源,避免停装和运力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