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04.02.2015 20:10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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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商办流通函〔2012〕709号)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有关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区域试点)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区域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商办流通函〔2012〕709号)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有关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试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津商务规划〔2013〕1号,以下简称《项目办法》)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试点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依据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调整批复文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文件等。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项目方案的要求。
(二)项目完成预期投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三)项目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项目资料完整。
第六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完成情况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项目方案中的要求;
(二)项目投资计划是否落实到位,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项目方案的目标。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试点项目完成阶段性建设任务或完工后,由项目单位自评后向滨海新区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滨海新区商务委、科委、文广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初验。初验不合格,返回项目单位整改;初验合格的,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出具项目初验合格报告,并将初验合格项目的相关资料(一式四份)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资料包括:
(一)项目竣工验收表(格式见附件);
(二)项目工作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三)由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对照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项目投资额,投入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结构等);
(四)项目资金使用清单;
(五)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成果、专利证书及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
第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准:
(一)未按投资计划完成项目投资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项目存在资金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未通过项目决算审计。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的专家组原则上由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动漫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不少于3人,且与试点项目单位无利益关系。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审查项目验收资料的同时,须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投资、建设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并出据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滨海新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尾款拨付至项目单位。未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9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项目办法》的相关规定,试点项目及试点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资金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流程将项目情况及调整原因逐级上报,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试点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滨海新区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局向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说明延期原因,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验收中如果发现项目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标准、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可取消项目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验收项目给出结论。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验收资格。
第十六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单位秘密信息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竣工验收表
来源:( 天津商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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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2015 20:10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