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下周起办新不动产权证

27.11.2015  09:48

  昨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公告,下周一起,本市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立或者委托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根据公告显示,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海洋部门、林业部门不再受理海域、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11月30日前原海洋部门、林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海洋部门、林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不再受理原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相关业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理。


  其中,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受理市内六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下同)。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受理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继续负责受理滨海新区以外所辖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上述区域内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受理该区域的不动产登记。


  为方便企业群众,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市内六区分别设置业务部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海洋局增设窗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登记业务。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市内六区各业务部仍在各自辖区内原房地登记服务大厅受理各类登记业务。


  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要件、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可点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站(具体网址为:www.tjfdc.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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