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10.07.2017 09:21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本市近日出台《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规定共八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领导干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责任追究,追责程序,附则以及附件。
《规定》明确了领导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划分主要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主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在安排部署重要工作时做出的相关规定、分工和本市的实际工作情况。同时,按照发展与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制定了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0.07.2017 09:21
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全市深化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会议精神
6月23日下午,林业厅
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制定出台《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