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全面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完善地方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制订、修订工作,抓紧研究我市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加快我市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2015年底前颁布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开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质燃料燃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制订、修订工作。2015年底前启动重点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区县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抽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自2015年起,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5个区县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2016年6月底前完成区域性环境保护执法点的设置工作,严格实行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应急、核与辐射、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全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
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本行业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充分发挥“88908890”便民服务专线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每年底开展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考核,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全面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包括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机制。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建设美丽天津的迫切需要,是推进环境法治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