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将建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09.04.2016  09:19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

  对具有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人口,逐步放开迁徙限制

  优化人才落户政策和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城镇落户率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4月8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本市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现城乡户籍登记“一元化”,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并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意见》提出,本市在严格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基础上,通过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优化居住证制度,完善积分落户和人才引进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意见》提出,本市将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对具有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人口,逐步放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市内的迁徙限制,实现全市户籍人口的自由迁移流动。同时,调整完善迁津落户政策,优化人才落户政策和引进人才“绿卡”制度;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城镇落户率。完善居住证管理和积分落户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实现居住证持有人阶梯式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扶持、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

  《意见》提出,本市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完善城乡教育一体化均衡发展机制,将本市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市、区县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强劳动就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完善城乡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优化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据了解,本市同时制定了《天津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牵头单位、进度和工作要求。各有关方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卫生计生、财力保障等配套政策,切实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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