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小切口治排污 同步立法开先河

20.01.2020  10:02

  日前,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小切口”的专项立法,由京津冀三地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各自在代表大会通过并同时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率先在省级层面为全国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直面问题 统筹“车、路、油”综合治理

  “截至2019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约为310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约6万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主要因素的贡献率也在不断变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对细颗粒物(PM2.5)的浓度贡献已从2014年的17%升至2018年的24.7%,影响日益凸现。“由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大、流动性强、排放情况复杂,导致污染治理工作成本高、难度大。进一步精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特别是防治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要依靠科学、完备、严格的制度设计。

  据介绍,条例统筹“车、路、油”综合治理,强化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的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的,应当及时维修。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装置,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及时维修。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是实行重点用车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重点用车单位要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完善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是明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外埠车辆在我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五是明确我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

  六是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在我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协同推进 三地数据共享统一登记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流动性,造成京津冀三地各自的监管部门难以对跨境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现全口径的监督管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三地还存在监管数据不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区域立法协同加以解决,实现重要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协调一致。

  因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数据共享、协同抽检抽查和统一登记、部门协作等内容。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我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北京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