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入手

13.04.2015  11:39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列评论③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入手
吴洪伟

                近日,苏海南、常凯、张车伟、王文珍等四位专家在人民网就“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劳动者基本权利”等话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人民网4    月10日)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保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一旦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保和福利权等四大基本权利就成为劳动关系的核心,也是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的关键所在。
                劳动者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俗话说:水可载舟,亦能覆舟。这是古人用于形容皇帝与臣民的关系,而现今用于形容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也正合时宜。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的齐心协力,生产技术的革新离不开职工的劳动激情。这些道理很浅显,但是,当前呈现出来的种种不和谐现象让我们感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重而道远。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换句话说,保障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四项基本权益,就拥有了打开劳动关系和谐之门的万能钥匙。
                首先,劳动关系的和谐,必须确保职工劳动报酬权利的现实。企业薪资分配不公、未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恶意欠薪等引发矛盾的新闻常见诸报端。个体意见链锁出群体矛盾,个别企业的病灶日积月累传染成社会顽疾,影响极其恶劣,重者导致社会不稳定。劳动报酬权作为职工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只有一个个具体的企业真正把劳动者报酬问题当作头等重要的大事,才能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杜绝欠薪,才能不断完善薪资分配方案,确保公平公正,才能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让劳动者有盼头。在这方面,企业必须有以造福劳动者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意识。
                其次,劳动关系的和谐还需要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看似是个小问题,放眼整个社会,这是个大问题。它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具体体现,也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近日被发现猝死在酒店马桶上,凌晨1    点,他还发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类似这样职工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而出现过劳死的悲剧年年发生。积劳成疾的、亚健康的劳动者更不在少数。这是个人的不幸,同样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大量有身体健康隐患的劳动者终有一天会成为整个社会的沉重负担。这需要引起企业甚至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其三,劳动关系的和谐,必须保障职工的安全卫生保护权,建立安康型劳动关系。去年江苏昆山中荣公司的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前,曾有职工反映粉尘污染影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的问题。但没有引起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足够重视,最终146名工人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李克强总理的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人的生命最为宝贵,要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然而,我国每年有约6.6    万人丧生于安全责任事故,迄今约有1600万家企业还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高达约两亿人,仅是农民工尘肺病患者就达600    多万人。这些数字触目惊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构建起生产安全、劳动者健康的安康型劳动关系。
                最后,劳动关系的和谐离不开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权利的有效保障。2014年3    月,广东东莞裕元鞋厂部分工人查询社保缴费记录时发现厂方为其缴纳社保费的比例明显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最终引发大规模的万人停工事件。这不是个案。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件劳动争议案件中都含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旗帜鲜明地主张自己的社保权利的劳动者将越来越多,在为职工缴纳社保方面,瞒天过海,能省则省的用人单位,终究有一天会“吃不了兜着走”。一旦这些问题集中地、大规模地爆发出来,将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甚至社会稳定。裕元鞋厂的停工事件就是个教训。因此,在国家努力推动社会保险全面覆盖的同时,企业必须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