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16.04.2015 10:21
本文来源: 总工会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宾朋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共八项二十六条,其中第二十四条指出要“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的主体实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建立,职工群众各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引发劳动关系的矛盾甚至是劳资双方的冲突,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工会组织要从自身职能和工作优势出发,积极、主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充分发挥作用。
充分运用好党和政府赋予的资源和手段。一是要充分利用权利资源,运用强力手段提高工会的执行力。首先是党委的力量。工会的每一项工作,如果党委特别重视、列入议程、出面协调,执行起来就会顺利得多。其次是政府的力量。一份集体合同规定或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由政府发出政令,劳动、司法等部门强力介入,执行起来就顺畅得多。再次是人大的力量。工会源头参与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参与立法,把工会的立法建议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定下来,就会大大加强工会工作的执行力和有效性。二是要利用法律资源,运用司法手段提高工会的维权力。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工会不是执法者,如果不借助法律的力量,工会维权就会显得软弱无力。工会利用法律资源,除了参与立法和法律监督以外,还要借助司法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强化工会的维权工作。三是要利用人才资源,运用借脑手段提高工会的战斗力。工会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多方面的人才。但工会自身的专业人才不仅短缺,相当数量的工作人员还不适应,这就需要借脑生智,借力增量,这对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都具重大的促进作用。
正确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在协调中实现共赢。在协调中实现双赢,工会就要当好企业发展的促进者。企业工会要以“共谋企业发展”为切入点,抓住企业经营者热盼发展的心理,为企业出谋划策,为行政排忧解难,通过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把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到促进企业发展上来。在协调中实现双赢,就要当好职工权益的维护者。促进企业发展,固然是企业工会的重要职责,但对职工权益漠然视之,遇到矛盾退避三舍,整天“围着经营转,跟着老板干”,工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要正确处理和协调好发展经济与维护职工利益的关系,维护职工利益是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发展,而失去利益保护或受到伤害的职工,将会给企业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甚。在协调中实现双赢,就要当好劳资双方利益的调处者。劳资双方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在劳资矛盾中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使之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应当是工会组织追求的目标。要从维护劳资双方共赢的角度出发,代表职工积极主动地与企业进行协商,多做协调、说服的工作,争取企业的理解与支持,使工会成为劳资双方都认可、都信赖的职工之家和平等的合作伙伴。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筑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刚性推进的工作格局。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一刻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调整。工会要推动建立党政主导的工作机制、工会源头参与机制、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工会要积极参与和推动劳动关系领域立法建制进程,研究制定职工权益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和政策制度,以此刚性手段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工会要继续加大《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良好的法治条件。
肩负着党的重托,承载着职工的期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会组织正在行动。我们相信,有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有广大工会干部的不懈努力,有企业和职工的广泛参与,工会组织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机制一定会有效地运行起来,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文来源: 总工会
16.04.2015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