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情托民生 铁面惩犯罪
出重拳守舌尖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与每一位消费者密切相关,而近年来屡屡出现的食品、药品不安全事件则令人们惶恐不安。本市制作、销售假烟、假酒,甚至假药的刑事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为了维护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正常秩序,保障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并与市市场监管委联签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全市法院依法审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以及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提出明确和具体要求。
“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一律从严惩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符敏说,因为这类犯罪直接侵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性质恶劣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从严惩治是为了确保刑事打击的力度和效果。不久前,本市一名男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以次充好的白酒,货值金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虽然该男子尚未将这些白酒出售,属于犯罪未遂,但最终,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此外,对于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同时构成两种以上渎职犯罪或同时构成渎职犯罪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污染环境严惩不贷
本市静海县男子张某自2008年开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即在静海县子牙镇小黄庄村自家院内用盐酸、硫酸镍、铬酸酐等化学物质对乐器零部件进行电镀加工生产,并雇用张某某、孟某某等人。其间,三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六价铬和镍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即直接倒入院内的渗井向地下排放。2013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查活动时将三人抓获。经现场采样分析,张某经营的电镀厂院内渗井中六价铬的含量超标1619倍;镍含量超标1477倍。该电镀厂车间地面上的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超标251倍;镍的含量超标2079倍。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自静海法院于2013年11月作出我市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判决后,全市法院开始陆续受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静海、津南、西青、北辰等法院均有多起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被依法处理。在已审结的认定有罪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有电镀作业(包括金属磷化、镀锌、镀镍、镀铬)排放污染物的,有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处置污染物的,有清洗油类作业排放污染物的,有进行酸洗作业排放污染物的。从污染物形态来看,全部为液体形式(包括废水、废酸水、废油水)。从污染侵害对象来看,则全部是水体和土壤污染。
关于对污染环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背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程庆颐介绍说,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将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扩大了污染的认定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规范了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力武器。
程庆颐告诉记者,为了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安全,现阶段,本市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保持高压态势。为加强审判专业化水平,高院刑一庭于2014年专门成立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专业合议庭。该合议庭除了负责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还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或提出建议。
司法救助温暖人心
2014年12月17日,50岁的市民陈女士领到了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自从她的丈夫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陈女士的生活跌入谷底,一度万念俱灰。然而,在这巨大的人生不幸中,一个消息让她看到了曙光,就在2014年5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法院唯一试点,组建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组,对困难当事人及其家属履行司法救助职责。走投无路的陈女士于是提出申请,不久,她便获批领到了这笔救助金。5万元,对很多人来讲可能并不算多,但对于一个濒临“坍塌”的贫困家庭来说却足以重新点燃希望,它不仅让陈女士一家的生活有了着落,更让她看到了人间的温情。
而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里,陈女士备受煎熬。2013年10月21日中午,她的丈夫老王像往常一样到楼下扔垃圾,正巧碰见了捡拾垃圾的流浪人员李某。见他将垃圾乱扔,老王遂上前制止。几句口角后,李某随手抄起翻捡垃圾的木棍将老王打倒在地。老王再也没有醒来,经鉴定为被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法院鉴于李某在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亦无监护人,陈女士手中的刑事赔偿成了一纸“白条”。
突如其来的打击让陈女士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唯一的儿子也只能放弃打工在家照顾母亲和80多岁卧病在床的姥姥。一家人的天塌了。在这期间,陈女士得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组,随即提出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经核实,陈女士属于应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天津高院赔偿办主任王友莉告诉记者,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相关“意见”,明确了救助条件和范围、细化了救助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同年5月,“最高法院赔偿办”在天津召开的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座谈会上,指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法院的唯一试点,就司法救助工作先行先试,主要对生活特别困难、遭受犯罪侵害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实际救助。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建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组,日常工作部门设在“赔偿办”。
该工作组自建立至今共审查办理了4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向司法救助申请人共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5万元。“发放救助金解决申请人的生活问题是一个方面,其实更重要的是给他们以希望和温暖,帮助他们走出生活的阴霾。”王友莉如是说。
保障就医打击医闹
天津市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名医生在医院诊室内遭砍身亡一案,一度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结合这起杀医案及当前医患纠纷频发的现状,天津高院于2014年联合九部门会签《天津市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全面深化“平安医院”创建,确保医务人员、就诊患者人身安全,切实保障群众的就医权利。
该方案推出后,本市蓟县法院即审结了一起因在医院闹事而被认定构成犯罪的案件,显示了司法打击医闹、保护医患权益的决心。
据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0日22时许,本市蓟县男青年王某酒后醉倒在蓟县中昌路长白酒楼东侧胡同的路上。蓟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群众电话后,派遣救护车将王某运至蓟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王某进入诊室后,无故辱骂医护人员,并将医疗器械法国Taema牌OSIRS2型转运呼吸机损坏。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转运呼吸机价值2.9万余元。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王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蓟县人民医院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有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有财产权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代其积极赔偿了被损毁财物的损失,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