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法院三项举措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21.07.2015  00:21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司法为民宗旨,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红桥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修订颁布《红桥区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采取三项举措完善该院廉政谈话制度。 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精神。 明确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将关口前移,以事前监督为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帮助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日常性谈话等多种形式的廉政谈话中要体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 将案件评查与廉政谈话制度有机结合。 审判委员会评查案件为差错类案件并决定约谈的,应及时约谈,进行提醒警示,重申廉洁自律规定;审判委员会评查案件为错案的,进行诫勉性谈话,提醒相关人员正确面对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将目标管理考核与廉政谈话制度紧密衔接。 干警入职及职级晋升时进行教育性谈话;对两次以上廉政谈话的相关人员及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警示、诫勉谈话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和职务职级晋升规定处理,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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