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7年5月27日对该单位做出《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17]216号),现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予以环保 “黄牌”警示,并将警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该单位应在警示期间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该单位应当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撤销环保“红牌(黄牌)”警示。